近日,上海市徐汇区法院一审宣判了“首例”AI大模型算力盗用案。一名男子宗某,自己不买算力、不研发模型,摸到一家大模型聚合平台不对外开放的接口,自建了一个网站低价对外卖AI绘图和视频生成服务。网站挂在他名下,后台干活的全是那家平台花钱买来的算力。


首例偷AI算力“薅羊毛”案宣判,为什么没定盗窃罪?


到案发,他调用平台接口29万多次,靠转卖赚了3万4千多元。法院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他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4万元。检察机关说,这是上海首例利用AI伪造签名、盗用大模型算力的案子。


检察官自己打了个比方,说这相当于“把别人家的‘电’偷偷接来卖钱”。这个比方很好懂,但它恰恰藏着这个案子最反常的地方:偷电,是盗窃罪;偷算力,却不是。同样是把别人花钱买来的东西接过来自己用,一个进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一个落到了第二百八十五条。差在哪,是这篇要讲清楚的。


如果你在做API中转站、靠薅免费额度赚差价,或者在运营一个对外开放AI生成服务的平台,又或者图便宜在用某个来路不明的低价接口,这个案子离你都不远。它第一次把“薅算力”这件事,从行业里心照不宣的灰色生意,钉进了一份刑事判决书。


首例偷AI算力“薅羊毛”案宣判,为什么没定盗窃罪?

如果想快速了解,可以观看上方视频


案子是怎么判的


先把这家被害平台的生意说清楚。它做的是大模型聚合,用户登录以后消耗积分,就能生成图片和视频。用户这边花的是积分,平台那头是真金白银:每生成一次,它都要按次向上游的模型厂商付算力成本。这门生意的命脉,就是“按次计费、按次付钱”这条链。


宗某某盯上的,是这条链的一个缺口。据检方披露,2025年12月,有点技术底子的他自学了调用AI平台API接口的“教程”,动了薅羊毛的念头。他先用技术手段找到了平台不对外开放的接口,然后搭了一个“中转网站”,把AI绘图和视频生成服务低价卖出去。买家以为用的是他的服务,实际上每一次生成,烧的都是被害平台的付费算力。


平台不是没设防。它一轮一轮升级防护,都被他一一绕了过去。直到2026年3月,被害公司发现后台数据异常,报案,宗某某才被抓。算总账:调用平台接口29万4千多次,违法所得3万4千多元。公诉人当庭还算了另一笔账,说他批量套取免费额度,折算下来给平台造成的算力损失不少于4万2千美元。


到案以后,宗某某有过一个辩解:平台的内容在浏览器里都能看到,也没加密,“我以为都是公开的、可以使用的”。这个辩解没站住。承办检察官、徐汇区检察院人工智能综合履职团队负责人宋珊珊指出三点:平台从未对外提供过API付费调用服务;用户协议明确禁止自动化抓取和绕过验证;宗某某的账号此前还因为违规被批量封禁过。三条摆在一起,说明他心里清楚这扇门没对他开。用检方的话说,“只是搬运接口”,从来不是免责的挡箭牌。


法院最后认定,宗某某的行为规避国家网络数据监管,破坏国家网络安全管理秩序,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鉴于他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取得了被害单位谅解,判了三年有期徒刑、缓刑三年,罚金4万元。


四道防线是怎么被绕开的


检方把这个案子形容成一场“用AI攻破AI”的攻防战。平台先后设了四道防线:会员账号、注册邮箱、IP地址、电子签名。这四道,被逐一攻破。拆开看,大致是这么个过程。


第一关是账号。平台给新用户送积分,宗某某就用AI写了自动化注册脚本,买来大量邮箱,批量注册了近30万个免费账号,攒成一个“账号池”轮着用。一个号的免费额度用完了,就换下一个,相当于把平台拉新用的补贴当成了取之不尽的原料。


第二关是IP地址。同一台机器反复注册、反复调用,很容易被平台的风控盯上,所以平台加了IP限制。他又用AI工具绕过了拦截,让这些请求看起来像是从天南海北不同的机器发来的。


第三关是电子签名。2026年1月,平台升级防护,新增了电子签名校验机制。简单说,就是每个合法请求都得带一个“印章”,印章对不上就拒绝。这一关本该是最硬核的技术防线,但宗某某用AI工具做成自动化脚本,自动伪造签名,照样一路绕了过去。


这里要说明一句:检方和媒体的通报没有披露他具体用的是哪种技术,上面这个过程是按这类接口防护的通行做法还原的,细节以最终判决书为准。但有一点是清楚的:真正让办案机关警惕的,不是他技术多高,而是AI把这件事的门槛大幅拉低了。承办检察官说得直接:过去突破一套平台防护需要相当的技术能力,如今一个懂点技术的人借助AI就能低成本实现,企业重金砸出来的安全防线,面临“防不胜防”的压力。门槛降下来,这类案子就会多起来。这也是这个“首例”值得认真讲一讲的原因。


偷用算力,为什么不算盗窃


现在回到开头那个反常的地方。既然检方自己都说这是“把别人家的电偷偷接来卖钱”,为什么罪名不是盗窃,而是一个听起来绕口的“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关键在盗窃罪这把尺子量的是什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原文是: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落点在四个字:公私财物。盗窃罪偷的必须是“财物”。那算力算不算财物?要回答这个问题,不妨看看“偷电”为什么能算盗窃。


电能算财物,是因为两高2013年的盗窃司法解释白纸黑字把它写进去了。那份解释讲盗窃数额怎么认定时,专门列了一项: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注意它直接管电力、燃气、自来水叫“财物”。而且电有个特点:你用掉的那一度,别人就少了那一度,电表一减一增,清清楚楚从被害方转移到了你这里。这正是盗窃最经典的样子:一样东西,从他的手里挪到了你的手里。


算力不是这样。平台为宗某某那些调用付出的成本,是按次付给上游模型厂商的钱,这笔钱出了平台的账户,并没有变成一件东西落进宗某某兜里。他真正拿到手的,是平台系统处理之后吐出来的图片和视频,一堆数据。电是有一说一的实物消耗,算力是一次服务,这头付了钱,那头出了结果,中间没有一件“财物”完成从A到B的位移。


首例偷AI算力“薅羊毛”案宣判,为什么没定盗窃罪?

偷电是财物从被害方转到行为人手里,属于盗窃罪;偷算力是平台把钱付给上游厂商、行为人拿到的是数据,属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那有人会问:平台送的那些积分,不也值钱吗,把积分薅走算不算偷财物?这就牵出了一个争了十几年的老问题:游戏币、Q号、账号这类“虚拟的东西”,在刑法上到底算不算财物。早在2012年,最高法研究室就对一起盗卖游戏币的案子出过一份研究意见,结论是:这类行为宜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定罪,而不是盗窃罪。理由有两条最实在:一是这种平台自己发行、只能在自家平台里用的虚拟物,本质是电磁记录、是数据,不是财物;二是就算你想按盗窃算,也绕不开一个死结,就是它到底值多少钱,没人说得清。意见里举的例子很传神:游戏里一把“价值5000元的屠龙刀”被偷了,这5000元到底是真金白银,还是玩家自己较真出来的数字?对局外人可能一文不值。这个价算不出来,盗窃罪的数额就立不住。


平台送的积分正是这种东西:平台自己发的,只能在平台内部兑换服务,想按盗窃给它定个价,一样是死结。


这里补一句,免得把话说死。学界对“虚拟财产算不算财物”一直有另一派声音,有学者就主张虚拟财产应当认定为财物、按财产犯罪处理。不过就连这一派也承认,对平台自己发行的虚拟物,不宜简单按标价去算数额。两种观点在这一点上其实走到了一块。实务里目前占多数的,还是把它当数据的那条路。


还有人可能会从另一头想:宗某某不是伪造了电子签名、骗过了平台的校验吗,那算不算诈骗?也不算。诈骗罪要求有一个“人”被骗得产生了错误认识,然后自己把财物交出去。可被宗某某“骗”过的是一套验证程序,机器没有意识,不会上当,也不会“决定”把东西给他。这在刑法上有个说法叫“机器不能被骗”,是这类破解验证取财案件的一个总开关。骗程序,骗不出一个诈骗罪来。


最后还有一条釜底抽薪的规则。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专门写了: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这条的意思是,用没用电脑,决定不了罪名。你用电脑去偷真正的财物,照样是盗窃;偷的东西本身被认定成数据而不是财物,才落到计算机犯罪这条线上。所以罪名的分岔口,从头到尾只有一个问题:你拿走的那个东西,是财物,还是数据。算力和积分,被归到了数据这一边。


算力被当成“数据”来保护


既然不是财物,那它受不受保护?受。只是换了一条路,走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里有个坎要迈:宗某某拿走的是“算力”这种服务,怎么就成了“获取数据”?这一步,法院在别的案子里已经走通了。北京一起博物馆抢票案的二审裁定讲得很透彻,它认为抢票软件成功提交一个订单,“不仅仅是‘买了一张票’,实际是获取了系统的‘服务响应’,非法占用了服务器处理资源……获取系统提供的服务和控制权限,也属于‘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范畴”。把这句话搬到本案:宗某某每成功调用一次接口,拿到的那个生成结果,就是平台系统的“服务响应”,自然落进“数据”里。检方的表述也是同一个意思,说他是“非法获取平台算力产生的数据和生成内容牟利”。


至于“侵入”这一步更不用绕。接口不对外开放、用户协议明令禁止自动化、签名校验被伪造绕过,三样叠在一起,就超出了平台给普通用户的那点授权。这跟抢票案里“滑块验证码是安全保护措施、用户的授权范围是官方端人工操作”,是一个逻辑。


罪名定下来,刑期就按两高2011年那份计算机犯罪司法解释来套。这份解释给非法获取数据罪划了两条线:违法所得5000元,或者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算“情节严重”,对应三年以下;达到这个标准的五倍,也就是违法所得2万5千元、损失5万元,算“情节特别严重”,对应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宗某某违法所得3万4千多元,平台损失折算不少于4万2千美元,两项都越过了那条五倍线,进了“情节特别严重”档。所以三年,正好是这一档的最低刑。而三年,又正好是能判缓刑的上限。他认罪认罚、退了赃、拿到谅解,踩着这条线拿到了缓刑。(判决书尚未公开,这里的量刑档次是从刑期和数额倒推的。)


绕这么一大圈,换这个罪名,到底图什么?图的就是不用去回答“算力值多少钱”这个无解的问题。按盗窃罪办,第一步就得给算力定价,而这里有三个对不上的数:平台付给上游的成本(4万多美元)、宗某某卖出去的价(违法所得3万4千元)、平台给自家用户的标价,到底按哪个算?按非法获取数据罪办,这一步直接跳过,拿违法所得卡一下档位就行。最高法研究室当年选这条路,图的也正是这个省事。


薅羊毛的AI中转站,多数是灰产


这个判决真正的分量,不在于判了一个人,而在于它给一整个行业的灰色生意立了个标杆。


AI中转站这门生意,今年5月就被媒体摆到过台面上。界面新闻的一篇深度报道把它分成三档:第一档是正规的,以企业身份大批量采购拿折扣,再从“批发”转“零售”,利润薄;第二档是混乱的,用海外账号建号池、借企业免费项目薅羊毛,再把同一个账号重复拆分出售,一个200美金月租的高级账号能拆出两三千美金;第三档是最次的,卖假货,嘴上说接的是某个大模型,实际偷偷接了别家,或者偷改计费倍率多扣你钱。报道说,大多数中转站的生意,都落在第二档。


现在拿本案这把尺子去评价一下这三档,界线一下就清楚了。承办检察官划的那条线是这么说的:对平台正式开放、分配了密钥、约定了计费的公开API,哪怕你超量使用、欠费不付,一般也是先走民事合同、反不正当竞争这些路子解决;但对没有开放商用的私有接口,主动逆向破解、伪造凭证、突破防护、批量把数据薅出来牟利的,就进了刑事评价的范围。


对着这条线看:


第一档,拿公开API转售,本质是合同问题。你和平台之间是一纸服务协议,违约了就按违约处理,封号、索赔,一般不往刑事上走。


第二档,是最该心里打鼓的一档。它跟本案的距离,取决于你薅的方式有多“野”。如果只是正常注册、正常调用,在额度里打转,那是合同层面的事;可一旦开始批量注册几万几十万个账号去套免费额度、用技术手段绕过平台的注册限制和风控、把网页端或客户端里的私有接口逆向成自己的API,每多走一步,就离宗某某近一步。本案里被当作犯罪事实的那几个动作:养号池、绕IP、伪造签名,恰恰是这一档里最常见的操作。


第三档,卖假货、偷倍率,除了可能的计算机犯罪,还另外沾上了欺诈,不在今天这篇的主线里,但处境只会更糟。


首例偷AI算力“薅羊毛”案宣判,为什么没定盗窃罪?

中转站三种处境:公开API转售是合同问题,号池薅额度越批量越危险,私有接口加伪造签名与本案同构


除了这条主线,还有三件事值得这行的人记一下。


一是入罪的门槛比想象中低。违法所得5000元就够“情节严重”了。宗某某赚了3万4千元听着不多,可这早就过了入罪线好几倍。别拿“我才赚了几千块”安慰自己。


二是别以为只有亲手写脚本的人才担责。两高那份司法解释里专门有一条,管的是给这类行为“搭把手”的人:明知别人在干这事,还给他提供服务器托管、网络接入、费用结算、广告推广这些帮助,达到一定数额的,按共同犯罪处理。给中转站做支付通道、拉客引流、租服务器的,都在这条的射程里。


三是薅境外模型的额度,是不是就安全了。法律上,不豁免。只要行为发生在境内,中国刑法就管得着。但实话实说,一个境外平台会不会来中国报案、能不能配合取证,是另一回事。所以目前看,这类打击的火力,大概率还是主要落在薅国内平台的那一类身上。但这是执法现实,不是法律给的免罪金牌,别把侥幸当成筹码。


平台和买家,各自该做的准备


把视角换到另外两种人身上,这个判决还有两层用处。


先说被薅的平台方。这个案子其实给你列了一张“定罪靠什么”的清单,照着备齐就行。宗某某栽在三样东西上:一是用户协议里明确禁止自动化抓取和绕过验证,二是上了电子签名这样的技术防护措施,三是留有他违规被封号的记录。这三样,恰好对应刑法认定“侵入”和“明知”的关键。再加上一份你付给上游的算力账单,用来证明损失、算清楚过没过那条数额线。协议、技术措施、日志记录、成本凭证,这四样东西,平时就该当成资产攒着,真出了事,它们就是你报案立案、推动定罪的弹药。北京抢票案里,法院把滑块验证码认定成“安全保护措施”,对平台是个好消息,你设的那道门,法律认。


再说买中转API的那头,也就是图便宜在用低价接口的企业。这个判决提醒你的,是这笔便宜账背后的两个风险。一个是数据:你的调用数据经过一个来路不明的中转站,它完全可能被转手卖去训练模型,媒体报道里,打包出售所掌握数据正是中转站的另一门灰生意。另一个是断供:这类生意建在薅羊毛上,平台一升级防护、一报案,整条链随时断掉,你的产品可能某天早上就突然崩了。省下来的那点API成本,未必够填这两个坑。


说到底,这个案子划出的那条线并不复杂:平台开着的门,你走进去,哪怕用得多了、欠了费,那也是生意上的账;平台锁着的门,你撬开、伪造钥匙、批量搬东西出来卖,那就是另一回事了。技术能不能做到,从来不是那扇门开没开的答案。


如果你在做API中转、AI生成平台,或者正打算接入某个低价接口,想对照这个判决把自己的业务路径过一遍,欢迎找我聊聊。


参考来源


  1. 徐汇检察《AI算力也敢“薅”?上海首例利用AI伪造签名盗用大模型算力案宣判》,2026年11月3日
  2. 徐汇检察《庭上砺剑 智护创新!徐汇区检察院就全市首例利用AI伪造签名盗用大模型生成服务案开展听庭评议》,2026年11月4日
  3. 界面新闻《上海首例AI盗用算力案一审宣判,男子用超400万个账号“薅羊毛”获刑三年》,2026年11月3日
  4. 界面新闻《【深度】Token经济红利背后,隐秘的中转站生意》,2026年5月6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修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6.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8.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利用计算机窃取他人游戏币非法销售获利如何定性问题的研究意见》,载《司法研究与指导》2012年第2辑
  9.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5)京02刑终260号刑事裁定书


本文作者:吕盈辉,上海曼昆(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律行业深耕近十年,曾在深圳某法院工作。专注新生代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对Web3、人工智能等领域有丰富实践经验与深刻见解。全平台账号:老吕谈新钱,欢迎关注。


文章来自于"AI合规圈",作者 "吕盈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