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生成吉卜力风格图像触发版权法与伦理争议
2025年3月26日,OpenAI 的GPT-4o 新一代图像生成器上线后,用户开始疯狂地利用这款 AI 工具通过吉卜力的视角重新想象标志性人物和虚构世界:埃隆•马斯克、《指环王》中的人物、蒙娜丽莎、9/11 笑话等,都以宫崎骏电影的风格重现网络,甚至美国白宫、空中客车、印度邮政这样的“严肃”机构,也都参与了这一场吉卜力画风的游戏中。
模仿某种艺术风格这一类功能并非OpenAI所独创,更不是最近才开发的新功能。但因为吉卜力极具风格化图片病毒式的传播,以及白宫发布的一张被拘留者的吉卜力风格图片被解读出的各种政治意涵,有关版权法和生成式AI伦理评判的讨论再次爆发。
很多人认为这很有趣,也很具有革命性,它使艺术创作民主化
,甚至让那些没有艺术技能的人也能在自己粗略的构想中实现可爱的“吉卜力”风格;但也有很多人,包括艺术家、吉卜力粉丝以及法学工作者则担心,
人工智能复制可能会模糊艺术界的原创性和真实性的界限,从而影响传统动画师和工作室的收入来源

“艺术家与人工智能”的张力正在持续紧张。
OpenAI虽然声称避免复制“个别在世艺术家的风格”,但它一直在践行并推动政策允许AI对版权内容的训练;而小部分能够承担高昂诉讼成本的艺术家,却也因为版权法灰色地带而面临不确定的局面,更不要说那些不知名的艺术家们了。
在影响整个AI系统以及艺术创作经济的判例或立法出现之前,我们绝对有必要对目前的情形和对策进行细致分析和反思。
一、艺术风格是否被法律所保护?
1、版权法不保护
简单来说,
各国的著作权或版权法保护的是具体作品的表达形式,如一幅画的构图、一首诗的词句,而非作品背后的思想、技巧或风格
。这是一条普遍的原则。
“风格”通常被视为一种抽象的理念,一般是被多人甚至一代人所共享的。版权法虽然要求并鼓励作品具备“独创性”(Originality),但更提倡“思想共享”,并将其作为一种公共资源允许其传承和迭代。如果将其作为版权法的保护对象,不仅在法律上没有操作性,而且会阻碍艺术发展,且影响艺术品的经济性和商业价值。
2、其他法律的保护
尽管艺术风格可能不受版权法的特别保护,但还有其他法律工具可以用来保护艺术家。
模仿写作或艺术风格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尤其是当其创作的作品利用了原创者的声誉或降低了其作品的价值时。像吉卜力这种知名工作室拥有庞大粉丝群体,其风格具备明确的商业号召力。
OpenAI正在利用 “吉卜力风格”作为营销术语迅速积累付费用户,同时它又没有付给其工作室相应的版权费,这就可能形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白宫在其 X 账户发布了一张哭泣的被拘留者的照片,这张照片就使用了“吉卜力”的滤镜。这引起了吉卜力粉丝强烈的不适感甚至抗议。这种明显与吉卜力电影思想相违背的政治性图片,是粗俗和幼稚的,无法让人认同其为一种良好且有效的政府治理。OpenAI无法限制用户将这一风格应用于什么样的“表达”,当吉卜力工作室将这些无意义甚至粗劣的表达视为“侮辱”时,有可能提起“不正当竞争”的诉讼。
3、“风格”争议性——个别案例
版权法意义上的“风格”,与人们通常所说的风格,可能有所不同。普通人日常交流中的“艺术家风格”实际上可能是“艺术作品中更具体、更可辨别、更独立的元素”,
肯定包括思想层面的,但也不排除表达层面的

因此,如果“吉卜力”滤镜产生了相关的侵权诉讼,还需要在AI的输出中甄别出是否存在吉卜力电影中相同或基本相似的元素。
在美国,法院也曾在某种情况下将艺术家的风格视为侵权判定的一部分。例如,在纽约南区1987年对斯坦伯格诉哥伦比亚电影工业公司案中,电影《哈德逊河上的莫斯科》的海报被裁定侵犯了艺术家索尔•斯坦伯格的杂志封面,虽然两者之间存在明显差异。法院援引了两幅图像之间引人注目的风格关系,称“由于风格是‘表达’的一个要素,这种关系非常重要。”
2025年1月,我国刚刚判结的
“西尔万诉知名画家叶永青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或许对于AI风格化输出是否具有侵权性质具有一定借鉴作用。
2023年8月2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西尔万诉叶永青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向原告道歉并赔偿500万元。2025年1月北京高院做出了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本案中的涉案作品就是系统性地“借鉴”西尔万的画作风格,使用其标志性元素,形成其“个人”作品。这与AI作画的原理极其相似。
因此在该案的判决书中,有两点值得注意的是:
(1)法官认为
应当从普通观察者角度考虑是否侵权
,因为普通观察者一般不会刻意寻找差异,当他们倾向于忽略差异、认为二者相似时,则可以认定二者构成实质性相似;
(2)法官在分析画作时,
拆解了画作中的构图元素
,例如带把手的鸟类、怪蜻蜓等,认为这些体现了原作者个性化的元素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如果这些元素被保留,即可被认为侵权。而这种元素拆解的方法,也正是AI学习艺术家风格的方式,在输出中保留了某种程度的原画元素,也可能被认定为侵犯版权。
二、使用版权作品训练的问题
美国版权局2024年7月发布的报告,对此解释说:
风格被视为一种理念
,而理念不同于理念的具体表达,并不受法律保护。不过报告也强调,
如果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被用于训练人工智能模型,创作者的权利可能会受到
侵犯,可以提出索赔。
也就是说,OpenAI 的图像生成器如果提供高质量的“吉卜力”风格但与该工作室的版权图画并不相似的图片,法律上并不侵犯吉卜力工作室的版权;但是,如果OpenAI使用了受版权保护的“吉卜力”电影或图片进行训练,那么则有可能造成侵权。
根据我们对人工智能训练方式的理解,这一训练过程即AI输入阶段的使用了吉卜力受版权保护的作品,几乎是肯定的。但这里涉及两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1、AI训练究竟需要多少样本?
华盛顿大学和艾伦人工智能研究所最近的研究《需要多少幅梵高作品才能画出梵高的作品?寻找模仿阈值》表明,存在一个特定的阈值,该阈值对于确定 AI 模型是否有效地复制了相似作品非常重要。
模型显示,
低于 450 张图像的任何数量都会产生严重扭曲的 AI 图像,而超过 600 张图像时模仿程度会显著增强,图像越多相似性就会变得越清晰而明显。
通过将人工智能模仿编码为这种被称为 MIMETIC 2 的特定公式,法院和隐私权倡导者将能够以此作为证据,判断人工智能是否能够模仿某件作品,或者是否未达到训练阈值。
但事实上,训练过程的复杂性不止如此。在2024年一本新书《数据抢夺:大型科技公司的新殖民主义及如何反击》(Data Grab: The New Colonialism of Big Tech and How to Fight Back)中,作者向“不明真相”的普通大众陈述了一个真相:
为了让人工智能可以模仿特定名人的风格(例如达利的画作、奥斯汀的小说等),AI还需要学习更多其他艺术家、作家的作品,以及“你”——普通人写的东西,这可能包含了我们上传社交媒体平台的视频、图片等。
这远远超出了我们最初考虑版权问题时对AI运作过程和搜集数据量级的想象。
2、“合理使用”的复杂性
很多律师和法学家都认为,当前的关键问题是人工智能对现有作品的训练可能导致的版权侵权。
但为什么